中國網5月23日訊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公布《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為實施可信數字身份戰略,推進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保護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撐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16條,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及網號、網證的概念、申領方式;二是明確了使用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的效力、應用場景;三是強調了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互聯網平臺等對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四是對未成年人申領、使用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作出特殊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網號、網證的自愿使用原則,鼓勵有關主管部門、重點行業、互聯網平臺按照用戶自愿原則推廣應用網號、網證,但同時保留、提供現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進行登記、核驗身份。鼓勵互聯網平臺接入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但應當保障未使用網號、網證的用戶與使用網號、網證的用戶享有同等服務。
《管理辦法》嚴格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充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在信息收集方面,對用戶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用戶同意外,互聯網平臺不得要求用戶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所收集的信息僅限網絡身份認證所必要的信息,不收集其他信息,不會影響用戶正常使用互聯網應用。在信息提供方面,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堅持“最小化提供”原則,對依法需要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但無需留存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僅向互聯網平臺提供核驗結果;對依法確需獲取、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經用戶單獨同意,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可以向互聯網平臺提供必要的明文身份信息。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協助義務的,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但提供的信息僅限網號、網證對應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認證日志信息。
目前,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已經上線運行,廣大用戶可通過國家網絡身份認證APP申領并使用網號、網證,以便在互聯網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中非明文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減少相關服務管理環節對個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實現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見”,同時降低互聯網平臺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投入成本。
《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27日第1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部長 陸治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部長 孫業禮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雷海潮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 曹淑敏
2025年5月19日
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可信數字身份戰略,推進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保護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撐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以下簡稱“公共服務”),是指國家根據法定身份證件信息,依托國家統一建設的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為自然人提供申領網號、網證以及進行身份核驗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號,是指與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對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符號;網證,是指承載網號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認證憑證。網號、網證可用于在互聯網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服務中非明文登記、核驗自然人真實身份信息。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有關工作。
第四條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務平臺申領網號、網證。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申領。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申領。
第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互聯網服務中需要登記、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網號、網證依法進行登記、核驗。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的,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六條 鼓勵有關主管部門、重點行業按照自愿原則推廣應用網號、網證,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記和核驗服務,通過公共服務培育網絡身份認證應用生態。
有關主管部門、重點行業在管理、服務中,應當保留、提供現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進行登記、核驗真實身份。
第七條 鼓勵互聯網平臺按照自愿原則接入公共服務,用以支持用戶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和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
互聯網平臺接入公共服務后,用戶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并通過驗證的,互聯網平臺不得要求用戶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用戶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聯網平臺應當保障未使用網號、網證但通過其他方式登記、核驗真實身份的用戶與使用網號、網證的用戶享有同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平臺需要依法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但無需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僅提供用戶身份核驗結果。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互聯網平臺確需獲取、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經用戶授權或者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最小化原則提供。
未經自然人單獨同意,互聯網平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對外提供相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公共服務平臺僅限收集網絡身份認證所必需的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取得其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未經自然人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對外提供相關數據、信息,不得將相關數據用于用戶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以外的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服務平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用戶要求,及時刪除用戶個人信息。
第十條 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戶的,公共服務平臺可以依法向互聯網平臺提供年齡標識信息,用于支持互聯網平臺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第十一條 公共服務平臺在處理用戶個人信息前,應當通過用戶協議等書面形式,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用戶告知下列事項:
(一)公共服務平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用戶依法行使其個人信息相關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個人告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無法及時向個人告知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加強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與技術防護措施,完善監督制度,有效保護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權益。
公共服務平臺處理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公共服務平臺發生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安全事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服務涉及密碼的,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依照《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網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重點行業在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有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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